近些年,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时常发生受伤的情形,那么当学生在学校发生此类事件时,学生家长应当如何维权?学校、学生、家长应各自承担何种责任呢?
案例一、阳光中学课间休息期间小明在走廊正常行走时,被隔壁班级在走廊跑步的小王撞倒,经老师检查,发现小明膝盖受伤,后将小明带到校外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并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后班主任联系双方家长协商处理此事。
律师释法:本案中,小明及小王均年满八岁,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各班级及走廊、楼道都明确张贴“课间休息时,不得在教室、走廊追逐打闹”,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小王未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在课间休息时将小明撞倒,具有明显过错,侵犯了小明的人身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小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
案例二、阳光幼儿园在室外组织游戏活动,活动过程中,小花在下滑梯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导致腿部受伤严重,后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腓骨骨折,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幼儿园迟迟不愿意赔偿,小花家长无奈诉至当地法院,法院认为幼师在孩子户外活动期间疏于看管,没有完全尽到安全注意防护义务,园方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幼儿园赔偿小花各项损失12万余元。
律师释法:本案中,因幼儿园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有效预防或制止小花在滑梯的过程中摔伤这一事实中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故幼儿园方应对小花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近些年,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时有发生。很多家长认为将孩子送到学校,学校就应该对孩子的所有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学校是否担责,还需区分不同的情况。如果因学校设施设备不安全、教育管理不完善等发生意外伤害,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若是意外发生在课间等自由活动时间,突发性且持续时间短,学校及老师无法掌控,则不应不当扩张学校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场所,负有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义务,但对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不应过于严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监护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在判决中明确,赔偿费用可以先从被监护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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