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李某本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提交离婚协议登记备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内容明确约定。2018年王某与李某复婚,2025年双方再次提起离婚,那么双方在2013年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第二次离婚时是否产生影响?我们从以下几点具体分析。
01
从原离婚协议的性质来分析:
2013年,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向民政局提交的《离婚协议》,自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完成时离婚协议就已经生效,该协议中关于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归属条款在离婚时也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02
从原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分析:
关于王某与李某双方约定的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
王某与李某在原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房屋剩余按揭贷款也由女方李某偿还,且该协议已经生效,可以说明双方财产已经分割完毕,因此该房屋和案件贷款归女方个人所有与王某无关。2018年,王某虽与与李某复婚,但复婚只视为新一次的结婚,并不会改变李某婚前个人财产的形式,并不会因为复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2025年王某与李某再次提起离婚,原离婚协议对财产及债务的约定依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关于王某与李某约定的子女抚养权、探望权问题。
王某与李某在原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婚生女王某婷由李某抚养照料,抚养权归李某所有,由王某按照支付抚养费。在王某与李某复婚后,上述约定因此发生改变,因为复婚后王某与李某继续双方共同生活,共同抚育孩子,不存在哪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或者享有探望权。因此基于父母子女这种身份关系而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权、探望权等,会因为复婚而失去法律效力,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现王某与李某,复婚后再次离婚,双方可以重新约定或在诉讼离婚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而不受原离婚协议关于抚养权约定的约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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