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语:
在各类合同纠纷中,最让人崩溃的往往不是对方赖账,而是维权程序上的无尽循环:一审胜诉、二审发回、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再次起诉又接连败诉 ……在工程运输、劳务结算类纠纷中,真正让当事人陷入被动的,往往不只是“对方不付款”,而是案件一旦被裹挟进“是否涉嫌刑事”的争议中,民事程序便可能迟迟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度落空。
近期,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杜星军、燕敏律师代理的一起运输劳务费纠纷再审案件,取得重要程序进展。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提审本案。
一、案件欠款金额明确,却始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
2021年4月,西安某医院改建项目的腾挪拆除工程系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当月21日,张某又与该建筑工程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承包合同书》,承包该项目。王某于2021年6月至7月期间为该项目提供建筑拆除垃圾的外运劳务。王某的外运劳务完成后,张某通过第三方公司向王某支付部分费用,后又与王某通过微信进行结算,确认了欠款金额,但该欠款一直未能清偿。
2022年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维权,数年来历经多次程序。初次起诉:一审顺利胜诉,但二审却被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竟以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移交公安机关,并直接驳回了起诉。再次起诉: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确认未发现犯罪线索后,第二次起诉,结果却又遭遇了还是被以涉嫌刑事为由裁定驳回、二审败诉的结果。就因案涉外运小票印章问题,对方以涉嫌伪造印章罪进行了刑事报案,一、二审均以“案件存在刑事犯罪嫌疑”被驳回起诉。至此,明明案件欠款金额明确,却始终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案件实体争议一直被挡在程序门外。
二、再审申请的突破口:原一、二裁定误用了刑民交叉审理规则
1.未刑事立案,不能阻却民事案件审理
再审申请的首要核心点在于:经济纠纷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不能仅凭一方报案或公安机关受理线索,即当然推导出“民事案件不能审”。只有在公安机关就同一事实依法进入刑事立案程序,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刑事犯罪嫌疑时,相关民事案件才可能适用移送或不予继续审理的规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若公安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确有嫌疑的应移送,否则应继续审理。本案中,公安机关已明确未刑事立案,仅作行政立案,案涉纠纷本质仍属民事经济纠纷,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一、二审法院驳回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2.对公安机关处理状态的核实,不能以未出具书面文书否认
再审申请书将程序问题作为重点提出。其核心意见是:当法院拟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阻却民事审理时,理应对公安机关是否刑事立案、与民事纠纷是否属于同一事实等问题作出实质核实,而不能仅以“公安机关未明确出具书面认定决定不予刑事立案或行政处罚,难以确定为普通经济纠纷”为由,将当事人的诉权长期搁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认为该案件不属于民事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涉嫌经济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接受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审查,并在十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案中,在代理人及一审法官共同核实向公安民警核实后,被口头告知“该案未刑事立案,仅作为行政案件立案,行政立案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二审法院仍苛求书面认定,又未向公安机关发函核实的情况就径直驳回起诉,不仅适用法律机械僵化,还未履行法定审查职责,属于程序严重违法,严重影响案件实体公正审理。
3.行政事项与合同欠款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
本案另一关键点,在于区分“印章使用问题”与“运输劳务费给付争议”。前者即便进入行政处理,也主要指向印章行为本身;后者则是基于劳务实际履行、费用结算及付款责任形成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即便存在与印章有关的行政调查,也不意味着运输劳务费纠纷当然失去民事审理基础。原一、二审未对两类法律关系作出清晰区分,便将全部争议一并挡在程序之外,导致做出错误裁定。
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吸收民事”的前提是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且刑事已立案。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刑事立案,且行政立案与民事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行政案件针对印章使用行为,民事案件针对运输合同欠款),一、二审混淆法律关系性质,适用法律错误。
省院裁定 :2026年3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
高院“提审”意味着什么? 案件将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审理,这对于当事人而言,是极其重大的程序救济,标志着案件迎来了最关键的翻盘节点。下一步,杜星军、燕敏律师将继续全力以赴,在再审程序中据理力争,切实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公正的裁判 。
三、律师提醒:遇到“刑民交叉”争议,以下三点越早做越有利
1.对程序性驳回裁定,要重视上诉与再审期限
程序性裁定看似只是“暂时不能审”,但如果不及时启动救济,往往会让维权周期被无限拉长。对于已经出现明显法律适用偏差、事实核实不足或程序审查缺失的案件,应尽早由专业律师介入,判断是否具备上诉、申请再审等法定救济条件。
2.一旦对方报案,要尽快核实案件性质
“已报案”不等于“已刑事立案”,“公安受理”也不当然等于“民事不能审”。遇到这类情况,应尽早核实公安机关受理事项的性质、处理进展以及与民事纠纷的对应关系,必要时通过律师推动固定相关情况。
3.先把履行事实固定下来,不要等到程序受阻后再补证
无论是运输、劳务、买卖还是工程结算,合同文本、对账记录、结算单、付款凭证、微信聊天、现场照片等材料,都应尽量完整留存。很多案件最后不是输在“没有道理”,而是输在“证据不成体系”。


二审败诉并非最终结局,切勿轻言放弃。
对生效裁判不服,符合法定情形可依法申请再审,
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给自己争取“翻盘”的机会 。

燕敏律师
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共党员,灞桥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灞桥区警法联调调解员,主持调解的《熊家湾家事纠纷案件》被评选为2024年度灞桥区“警法联调”优秀案例。2014年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业以来主要从事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代理、企业法律顾问、刑事案件辩护,办理了大量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纠纷、劳资争议、婚姻家事、不良资产清收、执行异议等案件。曾为多家国有企业、房地产企业、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提供诉讼及非诉法律服务,先后服务客户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禹龙汇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天海科盛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陕西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等。燕敏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积极响应,全力以赴,特别注重为客户提供最优解决方案,为广大客户所信赖的合作伙伴。

杜星军律师
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现为陕西磐宇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业务部部长,拥有管理学和法学双重教育背景,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面的交叉综合性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为公司内控治理、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自从业以来为多家事业单位、国有/私营企业提供多类型法务服务,擅长审阅、起草合同及交易文件,为企业运营中产生的各类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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