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多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即便存在书面合伙合同,其内容也非常简单;此外,在合伙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各合伙人基于信任,通常没有规范的合伙账目。基于前述原因,当合伙关系陷入僵局、或合伙合同终止时,各合伙人往往会就如何分配合伙利润产生纠纷。
1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李某与王某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决定合伙经营酒店,后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各自投资300万元,分红及风险比例亦按该出资比例承担。2018年,酒店正式开始营业。2022年,李某、王某将案涉酒店对外转让,转让款200万元付至第三人张某(系酒店房东)的银行账户。
此后,李某与王某多次协商分配200万元转让款,但是,由于书面合伙合同已丢失,且双方对分红比例各执一词,故无法达成一致。李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割酒店转让款200万元。
李某的投资款多用于支付酒店房租、加盟费、物业费等费用,而王某的投资款基本用于酒店装修及物资采买等。诉讼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与其投资款相对应的银行流水及凭证,用于证明其实际出资;而王某则因为其投资用途较为零散、琐碎,未完整保留相关合同及收据,仅部分支付凭证及证人证言。但是,在双方的合伙过程中,双方一直在持续分红,且分红比例均为1:1,对于该事实,王某亦提交了相关财务资料予以证明。
2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但因双方之间为口头协议,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的投资额有明确约定,而李某与王某对于各自的投资额各持己见,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双方对各自所主张的投资额均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依据出资额确认投资比例,并据此计算双方各自应分得的酒店转让款。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王某均不服,双方均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一审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伙期间系平均分配营业利润,即双方的利润分配原则就是平均分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具体到本案中,最终判决由第三人张某向李某、王某各自支付酒店转让款100万元。
3
案例解读:
合伙的利润分配,首先以书面合伙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作为合伙人,尽量在前期签署规范、明晰的书面合伙合同,并在合伙合同中对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进行明确约定。如果合伙的各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合伙合同中对于利润分配约定不明确,抑或如本案一般,合伙合同遗失,则应由各合伙人协商决定分配比例,当然,如果各方在合伙过程中一致在持续分配利润,且分配比例可以确定,则可以视为是各方对于利润分配比例的确认,应当按照该比例进行分配。如果各方对于分配比例各执一词,亦无法查明实际分配比例,才应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最后,若依据现有证据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法院会审慎考虑合伙事实,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