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8)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9)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二
1、劳动合同期满,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前面讲到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原则上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6)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2)(3)(4)项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未提前通知的,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合同的。
(6)用人单位因依法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原因,需进行经济型裁员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的。
三
存在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违反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订立的。
(2)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3)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5)劳动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的。
(6)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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