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心案情回溯
2023年8月,岳某(卖方)与曹某(买方)就西安某房产达成全款275万元口头买卖协议。在定金支付环节,岳某基于交易诚意先后将定金要求从50万元主动降至20万元,并最终接受曹某仅支付5万元定金的方案。9月2日签约当日,双方在两项关键条款上产生分歧:
1. 定金金额争议:曹某单方主张以已付5万元作为全部定金,岳某基于跨省交易成本考量予以让步并同意;
2. 中介费用异议:曹某要求将中介费率从行业常规的3%降至1.2%,遭中介机构拒绝后拒签合同。
岳某认为曹某存在恶意磋商嫌疑,遂解除交易并没收定金,曹某据此提起双倍返还定金之诉。一审法院认为中介方与曹某就中介费标准约定不明,认定双方口头买卖协议为预约合同性质,未能成交属“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因此判决岳某退还已收定金5万元。岳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委托律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磐宇律师攻坚策略
1. 证据体系构建
• 双中介取证:锁定"定金阶梯式让步"及"中介费行业标准"关键事实
• 类案交易佐证:调取曹某委托洽谈人近期同等费率成交记录,击破"费率过高"抗辩
2. 庭审攻防要点
• 法律关系厘清:在双方均认可5万元为定金性质前提下,双方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即为合同;严正指出中介服务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的独立性,主张不得以衍生争议否定本约效力
• 违约行为锁定:通过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链,证实曹某系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
• 法律适用校正:针对一审错误援引商品房司法解释问题,精准援用《民法典》第587条定金罚则
三、司法裁判突破
本案历经两审程序形成具有示范意义的裁判规则:
1.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已就房屋买卖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买方拒签正式合同构成违约
2. 司法价值指引:中介服务争议属独立法律关系,不得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缔约抗辩事由
3. 审判规则补正:明确二手房交易纠纷不应机械适用商品房司法解释,应回归《民法典》合同编裁判
四、案件成果
二审法院(2025)陕01民终4298号判决:
1. 撤销一审错误判决
2. 驳回曹某全部诉讼请求
3. 确认5万元定金没收合法性
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有效遏制二手房交易中的恶意磋商行为,为厘清中介服务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提供重要判例参考,彰显司法机关维护市场诚信交易的坚定立场。
专业提示:二手房交易应注意书面固化缔约过程,对定金支付、中介费用等关键条款建议通过微信文字、语音、书面等留痕约定。遇交易对方无故拒签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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