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雇主,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往往与其用工模式和风险防控措施密切相关。本文笔者将从“归责原则的法律分析”和“雇主风险防范实务建议”两方面展开,帮助雇主有效规避责任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提供劳务者与雇主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例如,若提供劳务者因自身操作不当受伤,雇主责任可能减轻。
而目前非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归责原则仍处于法律缺位。鉴于《民法典》对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的,个人因提供劳务而受伤的归责原则并未作出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参照适用最为接近的法律关系即劳动关系来处理,即往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若用工单位为生产经营目的雇佣劳务者,法院可能基于其处于的优势地位以及更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要求其承担责任。
1.规范合同签订,明确法律关系
避免以“劳务协议”掩盖劳动关系:若用工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如考勤管理、工资定期发放、工作内容属于业务组成部分),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2.强化安全管理与培训
履行安全防护义务: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培训及工作环境,并留存记录(如培训签到表、安全交底文件)。
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投保雇主责任险或团体意外险,分散因劳务者受伤导致的赔偿风险。
3.完善用工流程与证据留存
入职审查与档案管理:核实劳务者资质(如特种作业证书),保存身份证明、健康体检报告等文件。
争议发生时的应对策略:若发生事故,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并评估责任比例,避免协商或诉讼中的被动局面。
案例一:李某是有一定木工经验的农民工,两个月前王某雇佣其为即将开业的民宿打造柜子等家具,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操作不当,电锯割伤大拇指,事后王某第一时间将其送到医院治疗,并垫付医疗费。但李某出院后便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0000元。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作为有经验的木工,且其自认因操作不当而受伤,对损害发生存在主要过错,但接受劳务者王某未尽到监督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二:2019年1月起,王某某受雇于某工程公司,在机场区域从事绿化带保洁工作。2021年7月11日,王某某在机场从事日常保洁工作过程中,踩到井盖,因该井盖未固定而掉落受伤。后王某某被送医院救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工程公司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确属劳务关系,但区别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更与劳动关系趋同,因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工程公司应是王某广义上的用人单位,即双方的过错承担应参照劳动关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决工程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